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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66號
聲  請  人  翰信金屬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信宏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林昀瑩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檀林詩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翰信金屬有限公司 林馨
臺灣銀行圓山分行
114年6月1日
13,850元
AR18108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