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75號
聲 請 人 王婉娟(即王文雄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鄧家柔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