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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82號
聲  請  人  富康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徐志豪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     
         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00078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富康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永豐商業銀行長安分行
114年10月31日
14,041元
AS33325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