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90號
聲 請 人 文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志弘
代 理 人 饒淑貞
盧韋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