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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92號
聲  請  人  徐清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5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5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廷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79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
1605-81-ND-405844-6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