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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文正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     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葉愷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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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國巨股份有限公司
083-NX-0012716-0
1
3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