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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06號
聲  請  人 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昌霖  
代  理  人  杜明潔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 
附表:(時間:民國/幣別:新臺幣)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1
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霖
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14年10月15日
3萬0,988元
AA00042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