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09號
聲 請 人 賴俊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受益憑證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3號公示催告,上開裁定日期雖誤寫為民國114年1月5日,然就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均記載正確,申報權利之期間亦屬適當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,已生公示催告之效果,先予敘明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5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品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