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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1號
聲  請  人 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 

法定代理人  尹崇堯  
代  理  人  劉伯爐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 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8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
 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
114年2月25日
2,509,217元
NS1710233
2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
114年2月25日
4,834,083元
NS1710234
3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
114年2月25日
492,295元
NS17102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