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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10號
聲  請  人  何安評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10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082NX0063756 5
1
200
2
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083NX0076768 4
1
2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