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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18號
聲  請  人  薛惠珠  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趙國婕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18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2NX653963
1
200
2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3NX1092541
1
330
3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4NX1524583
1
2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