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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2號
聲  請  人  南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啟峰  
代  理  人  施品禎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附表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秦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秦採玉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
114年7月31日
6,263元
KT05853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