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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21號
聲  請  人 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葉振富  
代  理  人  田惠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沂倢
         
附表:  
  115年度除字第821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付款地
001
雄智汽車貨運有限公司、陳清顯、陳明恭、楊于新
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
90年9月20日
691,200元
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