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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27號
聲  請  人  洪巧雲(即洪謹之繼承人)

代  理  人  劉千綿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(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),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附表: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78NX0041314-4
1
224
002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78NX0074969-9
1
92
003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79NX0107995-0
1
63
004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80NX0164275-1
1
159
005
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81NX0255012-0
1
2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