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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37號
聲  請  人  鍾芳綺  
代  理  人  巫蘭瑞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5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捷容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3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5-DA-01-0007602-4
1
5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