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46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陳紅綢

代  理  人  林欣嬅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廷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46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4NX1459268-7
1
480
002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5NX1521791-2
1
6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