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46號
聲 請 人 林陳紅綢
代 理 人 林欣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奕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