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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48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淑芳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文亮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48號
編號
發 行 公 司
股 票 號 碼
張數
股數
001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86-ND-6417-0
1
1000
002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87-ND-20890-4
1
1000
003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87-ND-21052-7
1
1000
004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87-NX-720-5
1
196
005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0-NX-1750-0
1
639
006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1-NX-1904-4
1
460
007
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2-NX-2046-6
1
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