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49號
聲  請  人  呂載添  
訴訟代理人  呂昕玥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49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1
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經建基金
11-D10-01-0012650-5
1
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