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51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仁川(即王惠姝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      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國巨股份有限公司
086-NX-0061882-5
1
4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