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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53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東欽(即陳廖淑慧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志強
 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斐雯
                
 
附表:
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滙豐成功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1-0060185-6
1
1000
002
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滙豐成功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1-0060186-7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