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林怡雯(即彭于賓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(因末日115年2月20日適逢春節連假,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