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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62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淑卿(即黃源乾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葉愷茹
附表   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86-NX-0071133-3
1
580
2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86NX0602602 6
1
300
3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9ND1609220-7
1
1000
4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9ND1609221-5
1
1000
5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9ND1609222-3
1
1000
6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90NX1770924-7
1
8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