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67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麗惠(即王振遠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6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6NX2068240
1
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