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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73號
聲  請  人  紀翔(即紀仲弘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00087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92-NX-A002290-8
1
4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