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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84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建皓即翔崴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邱美嫆      
               
附表:以下為新臺幣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
114年12月10日
49,533元
HTA22280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