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84號
聲 請 人 王建皓即翔崴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邱美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