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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86號
聲  請  人 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戴惠玲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子晴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00088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地
發票日(民國)
到期日(民國)
金額(新臺幣)
備考
001
彭玉里、温九郎
臺北市○○○路000號14樓
85年2月16日
未記載
400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