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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92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以青(即賴惠卿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黃文誼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892號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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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股數
001
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
86NX0600146 9
1
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