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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899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玉楨
代  理  人  陳冠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末日假日順延,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廷
附表
115年度除字第899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4-01-0051254
1
964.3
002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4-01-0051255
1
964.3
003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4-01-0051256
1
964.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