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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01號
聲  請  人  益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何英津  
代  理  人  林柔沁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(因原末日115年5月9日為休息日,故順延至次工作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捷容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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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盛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110-NY-0000019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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