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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02號
聲  請  人  佐佐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陳昀佐  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6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妘  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林春桂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
114年9月30日
35,145元
BD05236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