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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03號
聲  請  人  翁明麗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附表:  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2Z0000000000
1
1000
002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2Z0000000001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