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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09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麗玉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檀林詩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57770-0
1
2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