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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15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美燕(即林文一之繼承人)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里0鄰○○○路00    ○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馮姿蓉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 115年度除字第91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3NX958898
1
165
002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4NX1401503
1
126
003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5NX1878123
1
166
004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6NX2239088
1
1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