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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16號
聲  請  人 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  法定代理人  劉宗聖    住同上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筱涵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賴仁祥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瑋
附表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1
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7-D5-01-0001286-1
1
2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