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16號
聲 請 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筱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家瑋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