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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22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碧雲(即蔡周錦鷄之繼承人)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64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茹
附表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
1605-81-ND-468563-6
1
1000
2
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
1605-86-NX-0586919-2
1
1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