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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24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碧慧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嘉倫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催字第145號 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1
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12-D09-01-3021325-6
1
1000
2
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12-D09-01-3021326-8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