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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25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俊德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繼承協議而取得吳素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8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靖璿
附表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 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80NX0003326-4
1
100
2
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NX017775-1 
1
245
3
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91NX0076121-2
1
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