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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30號
聲  請  人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董瑞斌  



代  理  人  吳睿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蓉
附表:115年度除字第930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地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(新臺幣)
1
蔡侑成即冰來冰趣商行、蔡侑成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圓山分行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)
109年5月20日
112年3月21日
50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