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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35號
聲  請  人 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戴惠玲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子晴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
         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935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到期日(民國)
金額(新臺幣)
付款地
001
高仲發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95年8月8日
未記載
180,000元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