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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45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善楓  
法定代理人  陳善國  

訴訟代理人  顏月緞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7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選定陳善國為監護人。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靖璿
附表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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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益憑證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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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經建基金
11-D10-01-0005873-8
1
1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