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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47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駿凱(即張錦靖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:
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2-01-0164891
1
1000
002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2-01-0164892
1
1000
003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2-01-0164893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