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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48號
聲  請  人  施清甘(即陳鍾俊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5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附表: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69NX0097124-2
1
490
002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70NX0169287-0
1
3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