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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52號
聲  請  人  葉靜枝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蔡庭復
附表:115年度除字第952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兆豐中小基金
01-D10-01-0000726-5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