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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6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高頡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趙國婕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9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興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
114年8月22日
7萬7,075元
AA20497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