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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61號
聲  請  人  世雅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齋藤剛  
代  理  人  翁嫆琄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
   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文明
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
114年8月31日
2,587,137元
AB11777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