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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62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一香  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23日,因適逢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962號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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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股數
001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82NX511611
1
5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