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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75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妍蓁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97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78NX0739329-1
1
145
2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79NX0822936-1
1
24
3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79NX0921749-8
1
1
4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0NX1032311-1
1
11
5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2NX1148706-3
1
24
6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3NX1264309-4
1
51
7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4NX1370817-7
1
61
8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5NX1498534-5
1
3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