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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8號
聲  請  人  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 


法定代理人  張立利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附表:
      115年度除字第98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張立利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
114年8月31日
188,000元
EA05765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