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85號
聲 請 人 黃鴻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(因末日115年5月23日為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婉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