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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85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鴻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(因末日115年5月23日為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
         
附表:
115年度除字第98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3-D3-01-1002815
1
5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