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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92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素靜
代  理  人  莊富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6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 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6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 林泊欣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3NX1337814-6
1
327
002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084NX1441678-8
1
392